加强犬类管理 规范养犬行为 宿州市政府发布《通知》欢迎市民建言献策

作者:宿州高新投资   更新时间:2018-08-24 10:17:12 字体大小:【     】 打印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1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公安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

皖北晨刊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对各部门的责任做了详细分工。公安机关将负责查处违规养犬、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受理和查处违规养犬的举报、投诉,组织捕杀狂犬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教体局、文广新局负责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宣传报道。

重点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另外,对犬类管理采取区域划分的方式,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市区新汴河以南、南外环以北、沱河以西、市区京台高速以东列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界定重点管理区)。

重点区域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重点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

公共场所,禁止带犬进入

征求意见稿中,也详细描述了犬类禁止进入的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风景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同时,对养犬、带犬外出等也做了相关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携犬外出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

违反规定,将严厉处罚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就相关规定以及处罚办法做了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