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城镇化(一期)项目贷款实施方案的决议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07-26 10:44:00 字体大小:【     】 打印

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城镇化(一期)项目贷款实施方案的决议

2015723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城镇化(一期)项目贷款实施方案的议案》,会议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由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建主体,申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项目贷款150000万元,期限15年。决定批准将《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城镇化(一期)项目委托代建购买合同》项下的全额资金264060万元(资本金、贷款本息、代建服务费),分年度列入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每次拨款前,市高新区提前将等额资金划至市财政局,用于该项目偿还贷款本息和项目资本金。(转自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