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的机构和范围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是指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工作。宿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依据房屋产权隶属关系:市本级(含开发区)筹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埇桥区筹建的廉租住房由埔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区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退出的审定与监督。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房改办依据房屋产权所属关系,分别负责市、区两级廉租住房的房源提供及实物配租后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区房改办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含腾退的廉租住房)的登记、初审和资格动态管理工作。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区房改办签订《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入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房改办按所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属小区内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属小区的统一管理。
(二)对不便实施物业服务的廉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区房改办根据《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区房改办负责每年度审核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并核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入住(腾退)通知书》。并办理廉租住房的入住或腾退等手续。廉租住房入住和腾空情况须按年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按相关规定,承租人须腾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宿州市廉租住房腾退通知书》后,负责督促承租人在三个月内腾退该廉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四)承租人自愿退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承租人即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四、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委托商业银行为每个廉租住房承租人单独设立承租人租金缴交账户,承租人按月缴纳所住房房屋租金;或按照《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按月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市、区财政审批后,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户中拨付使用,不足部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中支付。
(三)廉租住房配建的商业性设施经营服务收入,依据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纳入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费用的不足。使用时,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公司定期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示其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转自宿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