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8-28 15:02:00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为吸引、扶持省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简称科技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简称市,含省直管县)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省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境)外科技团队,给予支持。         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五条 各市主动与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进行对接,商定组建公司方案,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市里支持每个科技团队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成功落地后可申请省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省、市对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重点进行以下支持:

   (一)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省扶持资金,支持10个左右的科技团队来皖创新创业。

   (二)对来我省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省对每个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四)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五)相关市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省政府委托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省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九条 各市是支持、服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责任主体。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市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等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宿州人才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