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05-12 17:37:00 字体大小:【     】 打印

       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设计增值税,相应的营业税金属于价内税,计入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除人民银行比准经营的融资租赁单位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改证增值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价税分开的会计要求,入账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业务处理如下:
      价税剥离有简化模式和一般模式两种可供选择的具体模式。在简化模式中,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增值税,在结算时剥离。一般模式中,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中的增值税,在合同确立时剥离。
      对于简化模式,由于在结算时期剥离,和增值税确认的法律时点同步,剥离出来的增指税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一般模式中,合同确立时剥离出来的增值税,其会计时点同税法规定的抵扣时间和纳税时间的界定不同步,不能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应该单独设置过渡性账户,以反映增值税的这种待抵和递延。
      至于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是否也进行加税分离,为了明确反映账户的对应关系,更好地体现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这种全面分离是必要的。
      全面分离后,对于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公司,将未实现融资收益从应收款中剥离后,可以更清楚地分析未来会计期间的收益构成及变动趋势,提升跨级信息的相关性。而对于租入单位,也有助于分析长期负债结构及未来应摊销的融资费用,进而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