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金融支持“三农”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确保涉农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涉农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达到20%以上,创新金融产品贷款占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20%,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2015年增设金融服务网点14个、自助银行及设备32个,基本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室(站)行政村全覆盖,鼓励增加人工服务项目,逐步扩大其贷款申请、投资理财和金融知识宣传等金融服务功能,全面推动普惠金融政策的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政府)。
(二)鼓励各县区积极引进域外有资格的农商行来当地设立村镇银行或分支机构,力争2015年县域内村镇银行或域外农商行分支机构达到2家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区政府)。
(三)各金融机构结合各自业务特性和信贷政策导向制定出支持“三农”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助宣传并推动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力度,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中增加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专项考核指标,并设立专项奖(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委、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
三、支持“三农”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
(五)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培育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支持率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埇桥区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2017年底前形成全市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埇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开展农业产业链贷款业务,进一步盘活农村资产,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和农产品预期收益权等抵押贷款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委、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加强“银政保”合作,创设并推广“助农宝”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确保2015年该业务贷款规模不低于2亿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委、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元保险公司和各商业保险公司)。
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扩大涉农担保规模
(八)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县(区)不低于0.5亿元的担保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农业担保贷款(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区担保公司)。
(九)创新反担保模式,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生产设备和农产品预期收益权的反担保贷款(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五、探索建立“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十)推广“银政担”信贷风险“4321”分担机制,确保每年新增涉农担保贷款50%以上采用该机制,提高涉农贷款抗风险能力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一)针对“三农”信贷产品的创新和推广,建立并完善合理使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办法和机制,有效降低涉农贷款风险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六、着力推进农业企业挂牌上市
(十二)培育扶持农业上市企业,实施 “138”工程:2015年底前实现1家企业进入场内市场上市辅导,力争实现主板上市,3家企业在新三板上市挂牌,8家企业在安徽省股交中心“宿州农业专板”集中上市挂牌,推进农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推进砀山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2015年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信用村建设覆盖率达到85%以上,建立信用评级及成果运用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其他县区推广(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砀山县政府;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总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经验,支持县区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长效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宿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支持“三农”实施细则。(转自宿州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