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宿政办发[2010]80号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智障或残疾的,年龄在28岁以上,虽然未婚,按一个自然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在本市有户口,但长期未在本市居住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3.已入住社会葙利院的;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认定
(一)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二)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并且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5或者因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无特殊原因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四)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 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 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 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按搭建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高度2.2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区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市:
2. 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3.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级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自然家庭夫妻一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若夫妻双方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l 6岁以下的孤儿,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单位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租金票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社区租赁证明或借住证明。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核:
1.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后,将认为符合申报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埔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区房改办)。
2.区房改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将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区公示l 5日后,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l 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后,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
在审核过程中,对认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区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审核职责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上一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四、租金补贴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一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租金补贴办法,根据具体的家庭收入档次,按规定实行分类施保。
(三)租金补贴实行“打卡发放”,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持与区房改办签定的《宿州市城区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到所在街道社区领取租金补贴存折。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
3.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区房改办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区房改办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结合申报家庭意愿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五)中号申请家庭,须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埔桥区房改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埇桥区房改办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埇桥区区房改办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订的《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及租赁应当遵守《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宿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租赁制式合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转自宿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