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07-25 15:43:00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

客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政府融资平台是各地政府筹措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重要窗口,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意图、实现地方经济迅速企稳回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其具有较高的贡献度且总体风险可控,成为我行重要的客户群体,在基础设施信贷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部分政府融资平台也出现了过度负债、资本金缺位、担保 虚置、项目不合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我行风险偏好,现就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分政府背景公司和政府融资平台

政府背景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成立,自身具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完全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具有独立的还本付息能力,靠自身资本承担风险,不依赖于政府财力的客户。该类客户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

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实际控制、出资设立或经政府授权,为解决公共设施建设而充当政府投融资主体,全部或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作为银行信贷还款来源的政府实际控制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各级行应根据客户的行为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的甄别,并适用相应政策。

二、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准入标准

我行给予信贷支持的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应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诚信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客户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或客户资产负债率低于80%,且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等基本条件。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隶属政府应为地市级及以上;

(2)隶属政府最近一年债务率≤150%;

(3)隶属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12亿元;

(4)隶属政府最近一年财政偿债率≤20%;

(5)隶属政府最近一年财政资金自给率≥40%;

对以下客户要审慎介入:无法提供有效的审计后财务报表的客户;历史上主办或承办项目经审计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客户;同一地区设立多个政府融资平台,且经营范围交叉、主体实力弱的客户;还款来源高度依赖政府土地转让收入的客户;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的客户;财政层级低且存在过度负债隐患的客户。

三、区分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性质,对自身无现金流、完全依靠财政兜底的项目停止授信,对有现金流的项目要择优支持

政府融资平台所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中一类是公益性的,即完全没有现金流,自身无经营性收入,完全依靠财政兜底,还款资金全部来自于财政资金;另一类项目有一定现金流,建成后有一定收益可用于还贷,不足部分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偿还,部分依赖政府信用。经营性项目自身现金流充分,具有完全的还本付息能力,不依靠政府财政作为还贷来源。

对自身无经营收入、全部依靠财政兜底的公益性项目要停止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不得继续审批该类项目;已经审批同意、尚未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签订合同或发放;已签订合同尚未支用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分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不发放或减少贷款的发放。对于省级(含直辖市)政府、直辖市市辖区(地市级)、及省会城市本级政府,原则上可在落实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级(含直辖市)政府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开展授信工作。

对于自身有现金流的项目,要支持经营收入比例高、还款来源稳定优质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投资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中央规划的项目。要审慎介入还款来源中自身经营收入所占比例低于30%的项目。

不得支持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建设的项目,但对于符合《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规定、且由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总行级重点客户建筑企业承建并承诺对贷款担保的项目,经总行核准后给予保理业务支持。

不得支持地方政府形象工程。

四、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总行将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重新梳理,名单下发之日起存量和新进入客户一律需纳入名单管理,进入名单的客户应满足本文所列标准和要求。名单之外的客户不得发生新增授信业务,存量业务逐步退出。

名单下发前,所有申请授信的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项目),必须经总行经营部门核准,未经总行核准的,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已经受理的,须报总行经营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审批流程;已经审批同意的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项目)授信,授信项下10亿元(含)以上的大额单笔支用、内部银团涉及的异地贷款支用,需逐笔上报总行核准方能发放。

五、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各行应根据地方政府收入支出情况合理测算其承债规模,予以适度授信。对于地方政府举债冲动明显、超出实际负债能力举债的,要主动控制我行授信规模,必要时应主动退出。原则上我行对地方政府所属全部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地方政府上年度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50%。

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在银行同业的整体负债程度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或项目授信需求量明显超出项目预算的,不得给予支持,存量授信要逐步压缩。一般应以银团贷款方式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给予支持,并鼓励成为牵头行。

六、严禁发放打捆贷款

严禁以多个项目捆绑的形式评估、审批和发放打捆贷款,建设项目贷款必须按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审批和签署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其他银行牵头组织的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

七、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相关要求

贷款项目应严格执行资本金比例要求,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对资本金不落实或变相转移、挪用资本金、以新增贷款变相作为资本金、降低项目资本金要求的,不予支持。要加大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资本金用途审查。参与银团贷款的,应促使牵头行加强资本金监控。项目资本金应与信贷资金同比例到位。

八、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

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项目评估要求和流程,做好项目评估,认真测算各项目现金流量,严格控制项目贷款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

九、严格几类特殊产品管理

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且项目已获得建设用地许可、环评已通过、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进入主管部门正式审批阶段,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

为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项目)发行理财产品,必须经总行经营部门核准;已经发行的,要逐步清退。

购买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项目)发行的债券,必须经金融市场部核准。

十、加强担保方式管理

对财政担保、人大承诺函等不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或无任何担保措施的政府融资平台授信,必须根据政府融资平台客户风险程度,抓紧落实担保。

对单纯以项目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率不得高于60%。采用特许经营权及收费权质押的,必须事先征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办妥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除作为补充担保措施外,不得接受以不直接产生效益的项目资产设定抵押。

十一、强化贷后管理

进一步强化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客户资金流向的监控。要重点关注通过城投公司等各类城建平台完成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融资、借款人后续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综合运用要求在我行开立特定账户并签订相关各方的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专户等方式,以控制贷款用途、掌握信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监控还款来源;一旦发现资金流向明显不符合约定用途、账户资金异常变动等预警信号,应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抓紧时间予以清收,做到责任到人。

十二、加强合规性要求管理

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必须满足合规性要求:借款主体资格满足监管要求;项目报批核准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用地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要求;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还款来源已落实,财政作为还款来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实现性;建设资金、尤其是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各行应对已有客户进行合规性重检,对存在合规性风险隐患的贷款应列入对公预警客户名单,持续跟踪整改落实进度和风险变化。

十三、特殊事项,需要突破有关政策、标准、管理要求的,应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个案核准。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及项目授信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09〕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授信管理的紧急通知》(建总函〔2009〕532号)同日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风险管理  对公  政策  通知

  抄送: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朱小黄副行长,行长办公室、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

  校对:风险管理部  单亮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02日印发